创业板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您好,帮你摘抄了证监会官网的规定,仅供参考!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吴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8
你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颜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8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盈亏一线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8
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
(5)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6)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
[黄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9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张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1-3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小林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3-28
你好,存在共同控制或者间接控制的情况下要回避·
[高级顾问孙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12-19
当存在共同或间接控制的情况下需要回避,欢迎预约交流更多呀
[周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9-12-24
您好,这个与这个事件有关联的股东是需要的哈,祝您开心。
[高级顾问张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3-9
您好,这个是不清楚的,祝您涂在脸上
[高级顾问杨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3-17
你好,存在共同或者间接控制的要回避欢迎咨询
[高级顾问郝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20-4-21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度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8
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蜀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8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小尹经理_股票顾问] 发表于:2018-11-28